第十二条

有效

畜禽养殖者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采取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控制养殖密度、加强圈舍通风、保持合理清粪频次、覆盖恶臭发生源、密闭处理污染物等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