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畜禽养殖者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采取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控制养殖密度、加强圈舍通风、保持合理清粪频次、覆盖恶臭发生源、密闭处理污染物等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