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说明以及论证情况、听证情况及立法风险评估情况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