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