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有关资料。提案人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