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在下列特定区域划分专属网格:
(一)长江、沱江、赤水河等重要生态保护范围;
(二)红色历史遗址遗迹、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建筑等资源较为集中的区域;
(三)机场、车站、港口、商圈市场等人流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园区、学校、医院、工厂等规模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
(五)其他规模较大的办公区域或者非住宅区域等特定区域。
专属网格的划分标准、服务管理事项和管理办法,由市网格化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制定。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