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方式划分综合网格:

(一)城镇网格结合居住人数或者户数,以居民小组、住宅小区、若干楼院为单元划分;

(二)农村网格以行政村或者若干村民小组为单元划分。

网格划分应当因地制宜、规模适度、边界清晰、便于服务管理,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划分和调整情况报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备案。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在网格内划分微网格,配置力量、资源,提供精细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