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