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信访、医疗保障、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