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