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联动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基层力量,协调工作事项,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