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第十五条有效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清单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编制和调整,由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专家开展调研论证、评估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事项,不得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