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清单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编制和调整,由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专家开展调研论证、评估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事项,不得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