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明创建及安全防范等知识;

(二)协助职能部门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标准地址、实有人口、房屋、单位等基础数据和动态信息;

(三)收集掌握社情民意,实时上报网格内动态情况,反映群众诉求;

(四)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安全隐患,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工作;

(五)排查网格内民间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协助有关调解组织和部门开展调解处理;

(六)协助职能部门走访服务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

(七)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