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

网格员在工作中应当举止文明,佩戴网格员标志标识,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