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第十一条有效网格员是在网格中从事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办理、处置、反馈。专职网格员一般由县(区)统一组织选聘。城镇网格和有条件的农村网格可以配备专职网格员;没有配备专职网格员的网格,可以由村(社区)干部、村(居)民小组长等担任兼职网格员。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