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网格员是在网格中从事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办理、处置、反馈。

专职网格员一般由县(区)统一组织选聘。城镇网格和有条件的农村网格可以配备专职网格员;没有配备专职网格员的网格,可以由村(社区)干部、村(居)民小组长等担任兼职网格员。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