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三)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