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