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