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