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