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