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