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