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