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七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