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