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八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