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六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