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