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