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