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