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申报江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