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三条有效申报江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