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