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