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