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