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