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