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水产种苗检测机构,负责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