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决定。渔业主管部门或者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本省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