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许可证:(一)不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种苗生产又拒不改正的;(二)因生产环境或者人员等发生变化,经检查不再符合取得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渔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三)变更生产品种未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