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买卖、出租、转让许可证、检疫证书的,收缴其许可证、检疫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