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未取得许可证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