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出售种苗前,必须对种苗进行检验,并为合格种苗出具质量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经检验不合格的种苗,不得出售。

水产种苗检测机构有权对具有合格证的水产种苗进行抽检,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