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第三十二条有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在国家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后转让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