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章 转让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受让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用途,对转让的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管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