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章 转让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受让人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支付转让金后,应当会同转让人向核发原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