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章 转让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