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的内容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转让的森林资源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转让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补偿;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订森林资源转让合同的示范文本,供森林资源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