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章 转让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转让森林资源必须签订转让合同。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合同应当报同意或者批准转让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合同还应当报批准转让该森林资源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