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章 转让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禁止私下协议转让。引导和支持家庭承包山在产权交易中心依法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除可以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