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一)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二)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三)没有权属证书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