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二章 转让范围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一)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二)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三)没有权属证书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