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禁止私下协议转让。引导和支持家庭承包山在产权交易中心依法转让。

国有、集体森林资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除可以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